四、输血的原则《生理学》

四、输血的原则

输血已经成为治疗某些疾病、抢救伤员生命和保证一些手术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输血发生差错,造成病人严惩损害,甚至死亡的事故并不鲜见。美国的统计资料报道,在1976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共发生输血死亡事故159例,其中由于ABO系统的错误为137例,占86%。为了保证输血的安全性和提高输血的效果,必须注意遵守输血的原则。

随着医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输血疗法已经从原来的单纯输全血,发展为输全血和成分输血(transfusion or blood components)。成分输血,就是把人血中的各种有效成分,如红细胞、粒细胞、血小板和血浆分别制备成高纯度或高浓度的制品再输入。这样既能提高疗效,减少不良反应,又能节约血源。

在准备输血时,首先必须保证供血者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因为这一系统的不相容输血常引起严重的反应。对于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需要反复输血的病人,还必须使供血者与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后产生抗Rh的抗体。

即使在ABO系统血型相同的人之间进行输血,在输血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corss-match test),即不仅把供血者的纸细胞与受血者的血清进行血清配合试验(这称为试验主侧);而且要把受血者的约细胞与供血者的血清作配合试验(这称为试验的次侧)。这样,既可检验血型测定是否有误,又能发现他们的红细胞或血清中,是否还存在一些其它的凝集原或凝集素,足以引起红细胞凝集反应。在进行并叉式配血试验时,应在37℃下进行,以保证可能有的凝集反应得以充分显示。

如果交叉配血试验的两侧都没有凝集反应,即为配血相合,可以进行输血;如果主侧有凝集反应,则为配血不合,不能输血;如果不侧不起凝集反应,而次侧有凝集反应,只能在应急情况下输血,输血时不宜太快太多,并密切观察,如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

以往曾经把O型的人称为“万能供血者(universal donor)”,认为他们的血液可以输给其他血液的人。但目前认为这种输血是不足取的,因为,虽然O型的红细胞上没有A和B凝集原,因而不会被受血者的血浆凝集,然而O型人的血浆中的抗A和抗B凝集素能与其它血型受血者的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当输入的血量较大时,供血者血浆中的凝集素未被受血者的血浆足够稀释时,受血者的红细胞会被广泛凝集。

总之,输血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每个环节上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因此,大进行输血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输血原则,密切注意观察;而且只在确实需要时才进行输血。决不可盲目滥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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