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适应证和禁忌证《理疗学》

五、主要适应证和禁忌证

适应证

(一)血管痉挛性疾病:如雷诺氏症、早期闭塞性动脉内膜炎、皮肤静脉曲张、疮、心脏神经官能症、冻疮。

(二)头痛、神经痛、末梢神经炎、灼性神经痛、神经官能症、癔病性瘫痪、感觉过敏、功能性耳鸣。

(三)慢性表浅溃疡、营养不良性伤口及溃疡,粘膜溃疡、牙龈炎。

(四)某些皮肤病,如斑秃、搔痒症、神经性皮炎、湿疹。

(五)利用节段反射或穴位治疗:喉炎、咽炎(治疗C4-C6椎区),副鼻窦炎(上颌窦或额窦区),冠状动脉痉挛(心前区或穴位作用),夜尿症(作用膀胱区或相应穴位),偏头痛、血管性头痛(作用领区和头部)。

禁忌证

恶性肿出血倾向、血液病、化脓过程及性肺结核,以及局部放疗少于二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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