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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章程

 

第一章 关于科学院

第一节 科学院是由国际上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和热心发展国际科教事业的企业家,促进地区与国家的科学发展与国际科学交流所发起组织的国际科学机构。

 

第二节      科学院宗旨是:

鼓励科学运动的全民参与

促进科学教育的全民普及

提倡科学资源的全民共有

支持科学成果的全民共享

 

第三节 科学院的主要活动包括:鼓励科学研究、支持新学科开发、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技术引进、科研成果转让、加强科普宣传与教育培训、提供科学顾问服务。

 

第四节 科学院员成员由荣誉顾问、荣誉院士、院士、研究员和会员组成。

 

1.     科学院荣誉顾问是国际上著名的社会活动家、领袖或在经济、文化、艺术领域中取得杰出成就者,愿意为发展国际科教事业,促进地区与国家的国际科学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并为提高科学院的国际影响及学院的行政管理提供指导。

 

2.     科学院荣誉院士是本科学院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荣誉称号。 候选人须是某一学科中世界领先的学者、国际上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或所在国科学院院士。愿意为发展国际的科教事业,促进地区与国家的国际科学交流与合作,扩大科学院的国际影响 作出贡献。 经两名本国科学院院士或著名教授及一名外国科学院院士或著名教授提名,由科学院理事会正式聘请。

 

3.     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本科学院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院士候选人须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科学成就,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影 响力;  愿意参与科学院组织的科学交流活动,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国际科学交流合作,为扩大科学院的国际影响 作出贡献 经两名本国科学院院士或著名教授及一名科学院理事或国外科学院院士或国外著名教授提名,由科学院荣誉院士委员会通过

 

4.     科学院研究员须具有国际认可的学术成就,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 愿意参与科学院组织的科学交流活动,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国际科学交流合作,为扩大科学院的国际影响 作出贡献。经两名科学院理事提名,由科学院理事会批准。

 

5.     科学院会员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或被公认为是有实力的企业家或有声望的社会活动家; 愿意参与或支持科学院组织的国际科学交流活动,为扩大科学院的国际影响 作出贡献。 经两名科学院研究员提名,由科学院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关于官员和组织

第一节 科学院的官员包括1名院长,名副院长,1名秘书长(外事秘书)1秘书长(内务秘书)数名秘书1名财长。

每届院长由理事会专门选举,可以连任。在选举院长的年会之前,先进行一次通讯投票,年会在院长就职日11日前举行。

每届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及财长任期3年,可以连任。这些官员的选举如附则中所述,在年会之前先进行一次通讯投票,年会在这些官员就职日11日前举行。

所有这些官员的任期期满日为1231日。如果某一职位出现空缺,除院长职位外,理事会可指定1名官员任职至1231日,直至年会选出该职位的继任者。如果院长职位空缺,副院长则成为代理院长,直至理事会能够安排一次选举。

第二节 院长

院长和副院长从院士中选出。在科学院院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主持科学院的会议及理事会,并在无特别指定的情况下,任命所有的委员会;在理事会授权下,为之推荐科学院的院士或其他知情人。在需要快速反应的情况下,院长在下次会议时向理事会就该行动进行报告。

院长即是理事会及其管理董事会的主席,如院长长期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由科学院理事会任命副院长作为代理主席。

第三节 秘书长

秘书长负责外事, 秘书长负责内务, 负责处理各部门的有关通讯联络,为院长及理事会解疑咨询,每年一次在例会上做工作报告。

第四节 财长

财长负责保管科学院的所有收入与支出票据,在理事会要求时提供此类单据及契约,负责征收所有应付款、捐款等,保存一整套收支票据及科学院经费情况资料,负责保管科学院的法人印章。

第五节 理事会

科学院的官员,与科学院选出的名院士一起组成理事会,办理由章程及附则规定的或由科学院交办的事务。

第六节 执行委员会

科学院理事会设一执行委员会,由7人组成,包括院长、副院长、内务秘书、财长,其他成员由院长从理事会中任命。

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与他们的其他职位任期同时结束。执行委员会的权利除了推荐院士外,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如无理事会的特殊指定,还具有科学院理事会的一切权利。

院长和内务秘书即分别是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及秘书。

第七节 财务委员会

科学院设一财务委员会,由财长担任主席。该委员会包括科学院院长(或暂时任院长的副院长)、财长及其他由院长指定的6名以下的成员,其中1名应为董事会的成员。

财务委员会负责科学院所有财政来源的安全监护,负责决定所持有或托管的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一切相关事务。

第八节 学部

科学院由理事会决定分为几个学部,代表科学研究的主要分支。每个学部选出1名主任,任期3年。学部主任就本学部的工作向科学院负责。各学部分别从本学部院士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及其正、副主任,领导本学部工作。

学部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接受科学院委托或根据院士的建议,组织院士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技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或指导;组织选举院士的工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科学普及,促进科学技术的广泛交流与合作等。

第九节 工程院

按科学院理事会采用的章程条款,工程院作为科学院所属的独立成员组织成立。

第十节 医学院

按科学院理事会采用的章程条款,医学院作为科学院所属的独立组织机构成立。

第十一节 分院

按科学院理事会采用的组织机构条款,科学院设立地区分院。

 

第三章 关于会议

第一节 科学院每年应举行一次例会,即年会。类似的其他会议由理事会定期安排。理事会有权决定召开会议的地点及日期,并至少在会议召开前60天通知会议参加人。理事会负责确定所有会议的目标及总体内容,由内务秘书指挥,建立合适的会议组委会。

 

第四章 关于选举与规则

第一节 所有官员及院士的选举通过投票产生,每项选举应单独进行。

第二节 理事会对科学院官员的选举应有总体监督,确定选举时间,任命必要的选举委员会。

第三节 选举程序

院士选举在每年的年会上以如下方式进行:即两次投票,一次优先投票,可通过信件传达;一次最后投票,在会议上进行。

 

第五章 关于报告

第一节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由院长呈报,内容应包括财长及审计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概要、前一财政年度内科学院的运作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事务。此报告应在理事会授权后由院长呈报,还应在下一届年会上向科学院提交。

第二节 财政报告

在财政年度末,财长应就科学院的财政事务准备一个全面的报告,报告应提交理事会通过,然后在下一次例会上呈报科学院。财长还应在年会上就下一财政年1231日前的情况准备一个财政情况补充说明。

第三节 报告

调查建议书或科学院报告应提交理事会通过,然后由院长实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结果。

 

第六章 关于信托基金及其管理

第一节 信托

科学院理事会可以接受以促进科学、提高科学院福利为目的的遗产、遗赠、捐献或馈赠。接受此类信托以前,理事会应考虑其目的及附加条件与规定,向科学院报告其行动。

第二节 奖章

奖章及奖励的设立应与信托条款一致,或由科学院议定。

第三节 信托基金委员会

如无捐赠契约的特殊规定,每项信托基金的收入,应在该基金常设委员会的建议下,通过科学院理事会。学院用于该信托基金的目的。

 

第七章 关于权利代表

第一节 理事会、院长及其他官员可将其除院士资格事务外的其他权利,授权给科学院或理事会合适的官员。